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修订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中。新版管理办法明确了召回范围: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或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明确的安全指标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以及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情形的食品,应当实施召回。此外,管理办法首次将食品进口商、跨境电商等相关主体纳入食品召回管理范围,以单独条款形式规定了召回义务和责任。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召回包含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两种形式,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召回范围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主动实施召回,并通过本单位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以及国家食品召回信息公示平台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食品处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召回和处置情况。(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正公开征求意见
2025-10-11 21:0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