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外发布通知,明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自2026年2月10日起执行。通知称,河套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为“一线”。登记注册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科研工作的事业单位、登记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享惠主体)经“一线”进口自用的科研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称进口税收)。
三部门: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降低科研货物跨境流动成本
2026-01-16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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